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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武汉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

分类:院内新闻 作者:xyq 来源: 时间:2004-10-27 访问量:

武汉大学

岗位聘任合同书

武汉大学人事部制

武汉大学(甲方)

委托代理人:

受聘人(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甲方委托乙方所在基层单位负责对乙方进行任期管理。

一、 聘用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试用期、□有限聘期、□无限聘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日,于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在聘期接近结束时,乙方应在 日之前申请续签合同。

二、 聘用岗位及职责

第二条 甲方同意聘任乙方在 (单位) 学科担任 职务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聘任期间的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和岗位任务见《岗位聘任任务书》(附页)。

三、 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 在聘期内,乙方有权申请正常工资晋级和其它调资事宜。

第六条 甲乙双方按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双方解除聘任合同后,有关款项应按规定转移或退还。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住房补贴、医疗、休假、子女入学等福利待遇。

四、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岗位任务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管理;

2、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在聘期内享受相应岗位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2、进行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工作,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资料、技术等有关机密和商业秘密;

4、履行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达到任期目标,接受甲方的聘任考核和管理;

5、乙方在受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在聘期内所发表的论文、著作、所获得的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名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署甲方名或兼署甲方名及合作单位名,甲方名在前。

五、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聘期内,乙方因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现岗位发生了变化或晋升了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岗位合同自行废止,乙方应按新的职务岗位签订相应岗位聘任合同,聘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计算。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

2、经正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3、因违反校规而被开除;

4、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师德败坏;

5、工作期间,恶意诋毁甲方,对甲方的声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6、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者、或请假外出超期15天以上者、或出国逾期未归超过1个月以上者。

8、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事宜,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及甲方调整的其它岗位工作;

2、甲方因机构调整、合并、经费紧缩等原因经双方协商调整乙方岗位,而乙方拒绝接受;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或乙方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经有关部门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用人单位与受聘者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例外;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乙方是女职工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个人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须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正式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聘;否则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6个月后再次提出辞聘申请。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聘:

1、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司法或纪律审查,尚未结案或未作出结论的;

4、接受学校重点资助的;

5、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则自动解除现岗位聘任合同,但可以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并签订相应岗位聘任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退休或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本合同即终止;本合同期限届满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根据《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暂行办法》和《岗位聘任任务书》按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任期目标和相应程序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现岗位并签订相应合同;乙方经考核不合格,须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或转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签订相应岗位聘任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也随之就近就低进入新聘岗位职务工资标准,校内津贴也按新岗位兑现。

六、其它约定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特别条款:

1、本合同为岗位聘任合同。合同管理中涉及服务期、调出、自动离职、辞退和开除等劳动关系的事宜以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2、入校时已试行聘用合同制的人员,仍同时执行原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3、解聘和辞聘的人员应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按除名处理。乙方离职前,甲方将收回提供给乙方的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乙方配偶若因甲方引进乙方而被甲方聘用的,乙方配偶的聘用合同相应终止。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与国家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乙方及乙方所在单位各存1份,合同副本归入乙方人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