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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说明

分类:院内新闻 作者:xyq 来源: 时间:2004-10-27 访问量: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教师资源,进一步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过院系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的充分讨论,形成了《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2004年10月10日党委常委会审核同意,现将《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请广大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本暂行办法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通过人事部网页(部长信箱)或电话(68752841、62033592、62033589)或E-MAIL(pdto@whu.edu.cn)反馈到人事部,学校将综合大家的反馈意见进行完善和修改。

为了让广大教职工能充分理解文件内容和精神,现将文件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指导思想和原则

1、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的是通过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由过去的重身份、重评审、重资格转变为重岗位、重聘任,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2、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其聘期分为有固定期限聘期(简称有限聘期)和无固定期限聘期(简称无限聘期)。

3、教师职务聘任坚持学术标准为主,引入教授会议和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增强教授和校外专家在职务聘任中的作用。

4、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强化聘期考核,规范聘任程序,使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逐渐成为各单位常规性工作。

二、关于岗位设置

1、岗位分类: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教师岗位分为基础教学型与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以及科研为主型岗位。

基础教学型岗位教师是指从事全校公共课教学的教师,其比例不能超过全校教师人数的15%。

2、岗位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按一级博士点授权单位、博士点学科、硕士点学科和一般学科分类设置。学校将核定的高级职务岗位数下达给各单位,各单位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将高级职务岗位设置到二级学科。这种设岗方式有助于进一步下放权力,调动各学院(单位)在教师职务晋升和聘任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关于聘任条件

新聘教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教授职务必须具有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教授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部、体育部等学科教师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

对新聘或晋升高级职务的教师,对其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的要求应高于现已聘任的同级职务教师,逐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关于聘任组织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各级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务的评议及聘任工作。

为了发挥各单位教授在教师职务聘任中的作用,引入“教授会议”评议机制,对聘任教师进行民主评议和学术水平考察;同时,为了进一步下放权力,简化聘任程序,本办法取消了学部评审委员会。

五、关于聘任程序

1、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及学科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提出本单位应聘教师高级职务岗位限额,学校按每年应聘计划进行审核后,网上公布全校各学科应聘正、副教授岗位情况及聘任条件,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2、初审合格的应聘教师需参加面试,向教授会议报告自己的教学、科研成果,对教授会议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等。教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将候选人差额推荐到院聘任委员会。

3、申请应聘教授职务的应有5名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进行鉴定和评价(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3人),评价结果作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表决时的主要参考意见之一,如同行专家有2名以上(含2人)评议结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晋升条件,原则上对申请人不予表决。

4、建立公示制度:高级职务在各级聘任委员会通过后均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各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六、关于聘任合同

1、教师职务聘任由校长授权各学院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任期目标等内容。

2、新聘各级岗位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七、关于聘期考核

1、在教师职务聘任中强化聘期考核,考核应重实绩、重贡献、重学术道德、重团队精神。

2、各学院(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聘任期满,对各级职务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缓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3、各学院(单位)应定期对无限聘期的教师进行考核,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可转到其他岗位工作,也可以降低级别聘用,但须签订新的岗位聘任协议,完成相应的岗位任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4、高级职务岗位教师,在受聘5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可以享受6个月的学术假。但休假教师不能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0%。

八、关于现任教师的聘任

1、在本办法实施时,已在各岗位工作的各级职务教师,经考核合格,可以直接签订相应岗位的聘任合同。

2、在本校工作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且年龄距国家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教师,按照学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学校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

3、对现任教师不实行试用期制度。

4、聘期内,满足任职年限及其他晋升条件的现任教师可以申请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原岗位合同自行废止,应按新的职务岗位签订相应岗位聘任合同,聘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计算。

5、对于院士、文科资深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等杰出人才可以直接签订无限期聘任合同。

关于《武汉大学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略。

武汉大学人事部

2004.10.21

附件:《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武汉大学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