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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武汉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暂行规定

分类:院内新闻 作者:lxb 来源: 时间:2004-05-14 访问量:

为了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同时淡化博导层次,简化遴选程序,使学院在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中有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规定如下: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二)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博士生。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六)有协助其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七)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与经费要求根据不同的学科规定如下(以下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是联系通讯作者):

1、理科、基础医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含教材,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③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的论文至少3篇。

④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一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

(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重大项目的子项目负责人),或承担纵向科研课题总经费15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达40万元以上。

2、工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含教材,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③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4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一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

(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纵向科研课题总经费达30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60万元以上。

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总经费达15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3、临床医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或在“中华牌”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并在本专业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或在“中华牌”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③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3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总经费达50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

或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总经费达10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4、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国内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含教材,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国内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在国内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③近五年内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SSCI刊物、AHCI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至少一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总经费2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研究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

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经费达3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遴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拟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填写《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其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由社科部、科技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科研经费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或协议、经费本等)交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工作小组)审核。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分委员会进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条件(各单位也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学科对培养博士生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条件,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听取申请者的汇报,必要时可向申报者提问。经过审核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作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同意申请者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并将评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及申报者的申报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检查与裁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会评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监督;受理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博士生导师遴选中的特殊问题。必要时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研究决定。

三、其他规定

(一)凡申请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含外单位或跨学科专业申请者),其申请首先需经该博士学位授权点二分之一以上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同意,并由该学科点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其所属的二级学科点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学术梯队建设等情况进行,同时要考虑到将来对该一级学科授权点的评估和检查。在该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点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如转向该一级学科另一个二级学科点,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欲转向另一个一级学科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其遴选同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相同。

(四)目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方能参加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

(五)外单位在我校的************(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在学术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方面与所申请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有较长期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其遴选办法与我校教师相同。

(六)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和监督制度。凡申请拟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及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评议及遴选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议和遴选工作施加影响。遴选工作接受纪检、监督部门和广大教师干部的监督。

(七)对已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如继续招收博士研究生,需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近期无在研项目、无经费、无科研成果(尤其是无科研项目、无经费)者,或一次出国时间达一年及以上者,暂不招收博士研究生。此项工作与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同时进行。

(八)关于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的经费分割问题,如无事先明确的经费分割协议,可按下列分配比例划分(指已到帐经费):(1)两人合作项目:主持人60%;参与项目者40%;(2)三人合作项目:主持人50%,第一参与者30%,第二参与者20%;(3)四人合作项目:主持人40%,第一参与者25%,第二参与者20%;第三参与者15%;(4)五人合作项目:主持人40%,第一参与者20%,第二参与者15%,第三参与者15%,第四参与者10%;(5)六人及以上合作项目:主持人40%,其余参与者平均分配。

(九)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年四月至五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

(十)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至少”均含本数。

(十一)在以往的文件中,如有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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