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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申请表》中“研究成果”部分填写规定

分类:院内新闻 作者:zl 来源: 时间:2007-04-09 访问量:

《博士学位申请表》中“研究成果”部分填写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档案,方便学位评审和材料归档工作,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对《博士学位申请表》中“研究成果”部分的填写除表中已有要求外,另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成果”必须是攻博期间已发表的,攻博以前发表的研究成果一律不填入。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资格考试通过前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填入。 二、“研究成果”须中英文互译对照,并要求所列顺序一致。用英文发表的成果译成中文后,在每项成果后用括弧注明“英文”;用中文发表的成果译成英文后则注明“In Chinese”。 三、对虽未正式发表,但已被报刊、出版单位录用的成果,可列在正式发表成果后作为参考,并出具报刊编辑部或出版单位录用的证明函件,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否则不予填写。 四、学术会议论文如被认为等同权威、核心期刊的,可列入。 五、表中第1页“科研成果总数、论文数、著作数、获奖数、获专利数”栏目是填攻博期间 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所研究并已正式发表的论文的实际数。发表1篇文章,只能在论文总数栏中计入1次。 六、发表研究成果较多的,不一定全部罗列,可选择8项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填入本表,同时另附详细成果清单。获奖、获专利的研究成果,国际检索刊物源刊或收录的论文须标注,例[SCI源刊],[EI收录]。 七、原则上应将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属于本人攻博学科专业或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关系密切的研究成果排列在前;其它重要的科研成果排在其后;攻博期间虽未正式发表(或出版)但已有接收函的论文(或著作)排在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