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财教[2021]283号)中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自然科学科研实际制定。      第二条 用于支持我校自然科学自主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为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由武汉大学财务部预决算管理部门划入指定账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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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修订发布《武汉大学自然科学自主科研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

分类:院内新闻 作者: 来源: 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时间:2023-05-0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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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自然科学自主科研项目实施要求


      第一条 《武汉大学自然科学自主科研项目实施要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3号)中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自然科学科研实际制定。


     第二条 用于支持我校自然科学自主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为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由武汉大学财务部预决算管理部门划入指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由财务部核算管理部门集中核算。


     第三条 我校自然科学自主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自然科学领域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等。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用于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我校理学部、工学部、信息学部和医学部等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相关单位的自主科研项目管理按照《武汉大学自然科学自主科研项目实施要求》实施。


     第四条 自然科学自主科研项目分为定向支持项目、竞争性项目和专项支持项目等。


     定向支持项目为高等学校科技领军人才团队类项目和中央高校优秀青年团队项目。高等学校科技领军人才团队类项目经费按照教育部要求单独安排。高等学校科技领军人才团队类项目以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三大平台为依托,支持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团队。项目按照教育部要求由各平台单独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应管理办法,各自组织实施。中央高校优秀青年团队项目以重大科研平台为依托,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结合平台的优势特色和学校科技创新发展目标,组织凝练基础研究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围绕重大科学问题形成重大攻关任务。把团队建设落实到攻关任务中,以团队建设带动平台建设。


     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青年教师资助项目、拔尖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学科交叉类项目和国防培育项目等。竞争性项目的项目类型、申报条件和考核目标等,结合每年的预算额度、科研实际和资助重点进行调整,在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中作具体要求。国防培育项目由先进技术研究院牵头负责,其他类型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牵头负责。


     竞争性自主科研项目通过组织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校内公示等方式进行立项。 对于不具备申报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下一轮评审。


     专项支持项目主要用于科技平台建设、培育优势科学研究方向和团队、培育重大科技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学普及、举办重要学术会议等。


     第五条 项目成果实行标注制度。凡使用自主科研项目资助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须注明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及自主科研项目编号,非项目负责人本人和参与者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与受资助项目无关的内容不得标注。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要求提交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申请书、任务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及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视项目绩效考核。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在项目中期和结题阶段均将进行项目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具体考核和验收要求根据每年发布的项目进展和结题相关通知要求进行。定向支持项目将根据教育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单独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自主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在研项目结题之前或达到考核目标之前,都不得再申请其他自主科研项目,可同时作为项目参与人参与两项。


     第九条 自主科研项目经费由财务部按照校内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方式予以划拨,不提取管理费。自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自主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严禁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自主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自主科研项目经费须根据教育部和学校财务部规定的进度执行。经费预算执行按年度结算。经费使用进度基本按照每年6月底之前使用全部经费的50%,8月底之前使用全部经费的65%,9月底之前使用全部经费的75%,12月底之前全部完成的进度执行。具体时间节点和执行率要求,根据每年教育部和学校的要求进行调整,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进度要求与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财务部签订承诺书,对未达到时间节点进度要求比例部分的项目经费,将由财务部予以回收相应额度,回收经费原则上不再返还。


     第十四条  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项目申请人思想政治素质与师德师风是自主科研项目申报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或负责人在自主科研项目申报及科学研究过程中,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项目申请人对所申报项目应进行检索、查新,不得与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支持项目内容重复。项目负责人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自主科研项目的实施,按照项目类型分别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