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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四、六级考生必须了解的《考生应试守则》

分类:院内新闻 作者:lvxb 来源: 时间:2005-06-14 访问量:

考生应试守则

一、在校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非在校的社会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缺一项不准进入考场。军事院校的学员凭准考证和学员证参加考试。

二、考生参加考试应衣着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自带考试用品,如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擦、调频收音机。

四、考生不得将书籍、资料、纸张、笔记本、英汉字典或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各种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五、本次四级考试于上午进行,六级考试于下午进行。考生于上午8:35、下午2:35第一次铃响后,凭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或学员证)放在桌子的右上角。

六、考试开始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上午9:00、下午15:00时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全过程中不得退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七、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缺题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考试进行中,考生应保持肃静,认真答题。不得谈笑、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

九、除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作答外,其他各题一律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作答或填写,要注意字迹清晰、卷面整洁。答案填涂、书写在草稿纸上或试卷密封线内一律无效。

十、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收试卷Ⅰ和答题卡时,考生须在试卷Ⅱ上填写学校名称、姓名和准考证号。

十一、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不得离开座位,等监考教师收齐试卷Ⅱ并将试卷Ⅰ答题纸、试卷Ⅱ均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十二、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本守则。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规、舞弊情况认定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纪、作弊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设备及通讯设施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试的;

7、将试卷、答题(喊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4、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6、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7、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20、其他认定作弊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影响其他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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